摘要: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权力主体复杂、裁量空间大、相对人多样化,以及受经济和地域影响等特征。当前,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将主要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进行深入探讨,为提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基于自身的不可预见和局限性而具有一定的执法弹性,在实际海事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弹性处理部分违法行为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进,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针对出现各种不良现象,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避免造成更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理论简要分析
(一)行政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就目前来看,在海事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方式规定有:警告、罚款和扣押、吊销登记证书,以及没收船舶等。其行政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选择何种处罚方式与种类。在某些规章制度中,都对违规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既可以处罚船员,也可以处罚船舶,可以给予警告,也能直接罚款,这就体现了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行为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有些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履行某一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履行期限与幅度。这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行为期限中有自由裁量的幅度。比如,《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在没有得到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航道、港口、密集通航以及锚地等区域,不得设置、构筑其他设施影响正常的航行活动。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问题,需要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三)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海事管理机构具有对相对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在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实性质与管理事项性质的综合比量后,再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25条规定:“在岸线或水域进行影响通航的活动,需要提前报备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四)违法行为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在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常出现“视情节严重与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危害”等类似的模糊语言,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缺少判定的依据,所以海事管理机构具有视实际情况自由判定其行为的裁量权。比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没有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必要航行资料的船舶,需要由海事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对于拒绝处理的船舶,可以暂扣船舶甚至没收。
(五)行为方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
在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方式中,海事管理机构具有选择是否执行或作为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第26条明文规定:“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需要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51条规定,视具体情节对船舶进行警告处理,并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50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规定中的“可以”,即是说明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作为或是不作为。
二、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问题及原因
(一)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问题
1、行政处罚裁量存在偏差
比如在对同一艘船舶相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却在不同航次中得到不一样的裁决结果。又比如对同一艘船舶在不同航次中的不同违法行为,却予以了相同的处罚,严重存在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不相符的现象,破坏了行政处罚的比例性原则。
2、影响行政处罚的相关因素太多
海事管理机构在形式其裁量权时,常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诸如个人利益、单位利益、处罚的工作指标等不正当因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亲属关系等私人因素;个人好恶、相对人的态度以及是否陈述申辩等专断型。
3、对减轻行政处罚条款的不当使用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条件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低于下限对相对人实行处罚。但在实际情况中,却存在不符合条件而低于下限的处罚。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
1、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
自由裁量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由于执法主体的素质不一,影响着该权力的规范行使。比如某些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就容易造成裁量失衡的问题。
2、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从目前来看,虽然有相关的单项行政法规,但也存在疏漏,对实际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全。而有些规定则太为宽泛,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这也就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另外,部分规定在落实中存在透明度低和参与性差的问题,也缺乏相应的听证程序。
3、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水平而进行,对防止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就现状而言,在海事执法机构内部,同样存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权力的主要监督群体,却因为怯于复议或其他原因而不愿行使自身的监督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监督也只有在具争议时才能发挥其审查作用,却不能审查到具体的执法行为。
4、执法环境的影响
由于执法环境的不同,这包括执法手段、条件与管理手段和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薄弱等,由于各种差异,都将影响执法人员对取证和事实、情节与性质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裁量的正确性。
三、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策略
(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决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律与行政管理的知识辅导,保证执法人员熟悉业务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从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规范使用。
2、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制度
通过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的相互交流,有利于保持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在必要时,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研讨会,对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和讨论,提高人员对条文的掌握和理解,避免裁量太大差异。
(二)完善立法制度,缩小裁量范围
1、制定裁量的基本标准,细化相关海事法规
在上位法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方式、情节和幅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制定出具体明确的标准,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并将其真正落实。建立相应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这有助于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裁量权,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典型案例学习,指导裁量实操
关于原则和标准,都是非常抽象的理论知识,这也造成了不同人员有着不同的理解,使得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因此,可以建立相应的指导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和案卷评比,指导对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三)规范处罚程序,加强过程监督
1、对减轻或不处罚的裁定要求进行审批
在执法过程中,如有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先经海事管理机构预审,审批通过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决定。在报审中,要对情况做出详细说明,清晰描述事实真相,并说明理由。
2、对超出基准的处罚进行审批
同低于基准处罚制度一样,如超出基准的处罚须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并对事实真相作清晰的描述和理由说明,待审批通过之后即可执行处罚决定。
(四)应用科技手段,增强处罚监督
1、提高监督手段,实现执法全程监控
通过资源整合,利用和发挥电子监控的重要作用。如果条件满足,可以鼓励单位开发安装适应性的终端信息系统,完全实现计算机辅助执法,同时还能保证信息不可涂抹和记录保存。
2、基于海事系统的信息化,提高监督的便捷
首先推行电子政务,增强被监督的主动性,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其次,可利用信息化的延伸性,增强监督的深度。
结束语: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将是一场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通过不断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的自身素质,制定完善的机制和策略,以及整合有效的各种资源实行监督,才有可能真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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